不准在道上扒车、追车、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。
列队通过道路时,每横列不准超过2人。儿童的队列须在人行道上行进。
乘坐公共电、汽车须在站台或指定地点依次候车,待车停稳后,先下后上。
不准在车行道上招呼出租汽车。
机动汽车行驶中,不准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,不准跳车。
乘坐货运机动车时,不准站立,不准坐在车厢拦板上。
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交通管理,便利交通运输,维护交通安全,以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,制定本规则。
第二条 机关、军队、团体、企业、学校的人员、车辆驾驶员、市民以及临时来往城市的一切人员,都必须遵守本规则并听从交通民警的指挥。
第三条 机关、军队、团体、企业、学校等部门的车辆管理人员和乘车人员,不准迫使、纵容驾驶人员违犯本规则。
第四条 遇到本规则没有规定的情况,车辆、行人必须在不妨碍交通安全的原则下通行。
第五条 驾驶车辆,赶、骑牲畜,都必须在道路的右边行进。
第六条 没有经过当地公安局的同意,不准占用人行道、车行道或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。
第七条 铁道与街道交叉的路口,必须安装护栏等安全设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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